法官走进电台直播间,与您畅聊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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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5 16:31

从无到有、由弱变强、由多向优……这是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这些年,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见证着这条发展之路的蝶变。小到图片的使用,大到音乐版权、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其中的法律意义,但在实际生活中,违法事件却不在少数。

4月29日,镇江中院民三庭法官孔金燕做客镇江电台《镇在维权》特别节目“法院之声”,聚焦“知识产权保护”,为听众解读相关法律问题,通过讲述法治故事,评析典型案例,提升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维护成果创新,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起回顾一下本次节目的“干货”~

Q

什么是知识产权?涵盖范围有哪些呢?

A: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他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其中作品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著作权(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专利权的三种类型。大多数知识产权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以专利权为例,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都是自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Q

如果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了他人已发表的图片,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这个算不算侵权呢?

A: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明确禁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在朋友圈发布他人创作的图片、照片等,主要涉及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结合微信朋友圈是否向不特定的公众开放、以及使用目的等来判断。如果仅是在个人有限开放的微信朋友圈分享他人作品以表达个人感情或者讨论某作品,通常不认定构成侵权。但如果在向公众开放的微信朋友圈分享他人作品,用于商业活动,那很可能会被认定构成侵权。

Q

近期咱们镇江中院审理了一起复制印刷侵权盗版高校教材的案件,能介绍一下吗?

A:

这个案件是公安部、国家版权局等中央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镇江“2·16”制售盗版高校教材案中首个审判的案件。2022年9月,被告人夏某、毕某经商议,合伙在镇江某大学向学生低价预售下学期的教材,共向7156名学生收取34万余元订金。此后,被告人夏某、毕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委托下家复制印刷盗版高校教材。2023年2月16日,执法部门在他们的仓库里查获《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有机化学》《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等教材21634册,这些教材经认定都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复制品数量在两千五百份以上的,就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以本案中,我们综合考虑6名被告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复制发行作品数量、他们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及这个案件发生在高校,复制印刷的是高校盗版教材,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等因素,最终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九个月不等、罚金一万四千元到十五万元不等的刑罚,其中夏某、毕某等主犯都被判处实刑。

Q

这起案件不仅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为大学生上了一堂生动法治课,如果他们知晓所购买教材是侵权行为,那么购买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A:

作为消费者,购买盗版教材给自己使用,一般来说,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购买盗版教材以后进行销售,就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

一旦某个品牌在市场上受到广泛关注,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眼中钉”,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蹭知名品牌的热度和流量,达到牟取利益的目的,可以给我们分享一个这样的案例吗?

A:

去年我们就审理了一个侵犯恒顺商标的案子。被告回收恒顺公司的旧醋瓶,然后装进自己生产的食醋,再贴上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上市销售,乍一看,这种情况应该没问题。但是恒顺的旧醋瓶的瓶颈和瓶底是有“恒顺”的文字和图案标识的。我们审理后认为,被告应该采取措施对瓶身上原有的商标标识采取遮蔽、消除等合理措施,尽量在旧瓶的显著位置以醒目的字体标注自己的商标,并显著区别于原有的商标标识,使消费者可以通过不同的瓶贴区分不同的商标和生产者,避免造成混淆。最终我们认定,被告直接使用恒顺的旧醋瓶,没有对恒顺的文字和图标采取消除或者遮蔽措施,构成商标侵权。

Q

在日常消费中,明明买的是甲品牌,可是由于外包装、商标等太过类似,其实购买的是乙品牌,这不仅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甲品牌来说,也受到了侵害,那么,这个属不属于侵犯甲品牌的知识产权呢?

A:

属于,可能侵犯甲品牌的商标权,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商标类似,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包装类似,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Q

若某品牌已经家喻户晓,但没有及时注册各种周边产品的商标,而别人注册了,可以去注册别人已经打出名头的商标吗?

A:

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也就是说,一般只要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就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还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所以如果别人抢注了商标,那他就享有商标专用权,那些闯出名头的品牌也无权禁止他们使用,但是品牌们可以去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或者申请宣告无效,如果异议成立或者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那么品牌就可以在这些类别去申请自己的商标了。虽然品牌们不能直接宣布那些恶意抢注的商标无效,但是我们其实一直在探索如何规制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诚信经营的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比如沃得的案例,我们就将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让恶意抢注商标的人付出了代价。此外,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前我们审理过郁某诉元致亨公司商标侵权案件,郁某在饮料等商品类别上抢注了“元致亨”商标,并来起诉元致亨公司,要求他停止在饮料上用“元致亨”商标并赔偿损失,我们最终认定郁某抢注行为是不正当的,驳回了郁某的诉讼请求。在此,也建议品牌们可以努力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商标的知名度越高,保护力度也越强。

Q

使用的字体是编辑软件自带的字体,而软件也是花钱购买的,会构成侵权吗?

A:

字体如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是可以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如果我们只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字体,属于合理使用,不侵犯他人著作权。但如果我们想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字体,首先应当关注所用字体是否说明可以免费商用。系统自带的字体也不一定就属于可以免费商用,建议可以拨打字体厂商电话、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确定字体是否可以商用以及相关的授权范围。

Q

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实际生活中,如何避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呢?

A:

首先我们要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摒弃侥幸心理,不要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其次,多搜索、多询问,在使用他人作品、商标、专利之前,取得他人的合法授权。近年来,我们遇到很多小微经营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都对合法来源抗辩作出了规定,如果商家的商品满足合法来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所以千万不要为了价格竞争采购来源不明的商品,这样将得不偿失。

编 辑:夏 蕾

校 对:常文金

原标题:《讲好新时代法治故事 | 法官走进电台直播间,与您畅聊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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